生命事件life event – 绝症
术语“绝症”具有《1997年所得税评估条例》第303-10.01条赋予的含义,除此以外,还要求两名医生共同或分别证明受影响的纳税人所患的疾病或伤害很可能在证明后24个月内导致其死亡。
如果纳税人、其配偶或未满18岁的子女在纳税人在外国居住期间的任何时候患有上述规定的绝症,则符合这一生命事件的测试条件。因此,符合这一测试的外国居民,如果连续成为外国居民6年或更短的时间,就有资格获得MRE(Main Resident Exemption)(但必须同时满足MRE的其他要求)。
生命事件life event – 死亡
如果纳税人的配偶或子女(死亡时未满18岁)在纳税人的外国居留期间死亡,则符合这一生命事件的测试条件。因此,符合这一测试要求并连续成为外国居民6年或不到6年的外国居民,就有资格获得MRE(Main Resident Exemption)(但必须同时满足MRE的其他要求)。
生命事件life event – 离婚或分居
如果资产增值税CGT事件是由于涉及纳税人及其配偶(或前配偶)的家庭法事项(如第126-5(1)节所述)而发生的,那么就会满足这一测试的要求。
第126-5(1)节所指的事项涉及纳税人与其配偶(或前配偶)在家庭法范围内的资产分配(例如,在离婚、分居或类似的抚养协议)。这也包括根据相应的外国法律进行的强制分配。重要的是,CGT事件必须是因为S.126-5(1)中提到的事项之一而发生的,否则,即使该事项发生在纳税人的外国居住期间,也不符合生命事件测试。
如果外国居民符合这一测试条件,并且连续成为外国居民6年或更短的时间,他们就有资格获得MRE(Main Resident Exemption)(但必须同时满足MRE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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