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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性质支出的税务申报话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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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继续推动围绕工作性质支出的教育和意识,澳大利亚税务最近发布了TR 2019/D4税务裁决(后文中我们将其称为“裁决草案”),规定了雇员何时可以扣除与工作相关的费用。该裁决重申,工作性质支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予以扣除:

  • 符合S8-1中的扣除条件;以及
  • 雇员可以根据税法Division 900 中的规定对申报费用做出书面证明。

新的裁决草案旨在总结工作费用一般扣除原则的基础,提供了工作性质费用的类别和问题的清单,并附有相关裁决、裁定和澳大利亚税务局发布的其他材料。

简而言之,该裁决确认了工作性质支出可抵扣性方面的三条黄金规则,包括:

一项费用必须是:

  1. 支出 - 该支出不得由纳税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支付;
  2. 可扣税 - 根据S8-1,该支出是用来获得或产生应税收入而发生的,并且该支出:
  3. 不属于资本损失
  4. 不属于私人或家庭性质
  5. 不是用来获得或产生非应税收入而发生的,及
  6. 未被税法其他规定所否定
  7. 能够证明能够通过书面证明的方式对该费用进行证明(300澳元以下的工作费用例外,150澳元以下的洗衣费用例外,差旅和加班餐费补贴例外)

 

税务贴士 费用源于雇主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裁决草案中讨论了关于雇主要求的相关情况,以及因为雇主明确要求雇员承担费用而产生的支出是否能够予以扣除。但是根据裁决草案第27段: “雇主的要求并不能决定该笔费用是否能够扣除” 。

这一点很重要,因为税务师们越来越多地遇到这样的情况:当涉及到个人纳税申报中工作性质费用申报时,澳大利亚税务局的审计人员非常依赖雇主的确认。

具体来说,裁决草案中的一些例子证实,在雇主不要求支出的情况下,一些工作性质支出是可以扣除的。例如,纳税人承担了与当前工作直接相关的课程支出(没有雇主的具体支持),可以申请自学费用的扣除。

另一方面,在一些情况中尽管有雇主特别的指示,但这些费用并不能够扣除。例如,餐厅要求服务员穿特别样式的服装(该服装是雇员自己的),或者雇主鼓励牙科诊所的接待员去考取“牙科助理证书”以开辟一个新的职业机会。

 

 

Tags: Deductions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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