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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性质支出的税务申报话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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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d案背景

Reid 案的相关事实概述如下:

  1. 纳税人 (Reid先生) 在两个不同时间段曾受雇于两个不同雇主:
  • 在20111017日至20157月期间,纳税人受雇于Amcom有限公司;
  • 在2015127日至2016630日期间,纳税人则受雇于Nextgen 集团公司;
  1. 纳税人在2017年收到了其2013财年税务评估的结果后,依次提交了2012201420152016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但在此之后,澳大利亚税务局便开始对纳税人申报的大量工作性质支出进行审查,其中包括汽车费用支出和其他工作性质支出(即在家办公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2. 但因为纳税人提供的书面证据不足,税务局其后削减了纳税人申报的抵税项,并根据1953年《税法》附表1284-75(1)条,就该纳税人的草率申报,处以25%的差额罚款;

汽车费用支出

  1. 在相关期间,纳税人拥有一辆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他声称该车主要作为工作用车使用,并出示行车日志,指出该车工作用途占21%
  2. 纳税人一直拥有两辆汽车,其第二辆车主要用于个人出行。纳税人只制作了一本行车日志,作为其车辆用作商业用途的证据;
  3. 他的第一任雇主Amcom公司表示,纳税人的确将该奔驰轿车用于工作,并确认他每年能够获得15 000澳元的汽车费用津贴;
  4. 纳税人要求在上述四年期间,以行车日志为准,从个人应税收入中扣除汽车费用共计86 793澳元;

 

 

Tags: Deductions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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