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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税收结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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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首选结构?

尽管房地产开发的理想结构将始终取决于与有关各方的事实和情况以及所考虑的特定开发因素,但仍可以概述一些首选结构。

然而,一个限制因素是土地是否已经被征用。 如果是,这可能会限制可用的结构选择(或者如果转移,则会产生不良的税收结果)。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客户是否能够独自进行开发而无需其他方(例如,融资人,分包商)的投入,或者开发是否需要另一方(例如:建筑商)的大量投入。

当然,税收问题也很重要,包括能够(如果可能)争辩说,任何房产的出售将在资本帐户上而不是在收入帐户上进行,以及考虑付款,索赔或注册商品服务税的影响。

在未征用的土地进行结构化设计

如果尚未征用土地,则意味着应向房地产开发参与者开放所有结构选择方案。

作为一般性建议,如果开发项目可能会在资本账户上进行(例如,由于当事方不打算开发待售房产,或者任何出售都只是“变现”),那么信托通常是不错的结构选择。 这是因为信托不仅能够获得资本增值税折扣,而且还提供其他优势,例如,卓越的资产保护(与个人相比,他们也可以获得50%的资本增值税折扣)。

当当事方打算“单独行动”时,全权委托信托将是最有用的,这样任何利润都将留在一个家庭中(这种结构允许灵活分配收入和资本)。 但是,如果涉及多个不相关方,则单个全权委托信托将不合适(尽管可以考虑使用全权委托信托的合伙企业或涉及一个或多个信托的合资安排)。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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