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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税收结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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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如果将开发项目记录为收入(因为它被视为商业或利润计划),那么公司无法享受资本收益税优惠的事实就变得不那么重要了。对公司来说还有其他优势,如能保留利润、拥有强大的资产保护以及在其结构内提供固定利率。这不仅对无关方有利,还允许股东借款并申请利息抵扣(如果该物业或项目有负面税收,这一点尤其重要)。

在房地产开发中,无关方之间的合伙关系可能并非最佳结构。尽管它们更易于设立和运作,但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责任,损失可能更容易发生。例如,参考 Yacoub v FCT [2012] FCA 678(Yacoub案例)。合资企业是合伙的良好替代方案,尽管各方需要确保它真的是合资企业而不仅仅是合伙关系。正确设立非公司型(或“非实体”)合资企业,可以让每个参与者选择并最大化从结构中获得的利益。

还值得一提的是,另一种可能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实体是自我管理的超级基金。使用此类基金的一个好处是与养老金相关的较低税率带来的税收优势(通常为15%,或在累积期间净资本收益的有效税率为10%,以及退休阶段资产支持利息的税率为0%)。但是,所有自我管理的超级基金都面临严格的监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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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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