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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者所面临的资本利得税(CGT)和商品及服务税(GST)的话题(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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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及服务税通常需要在结算日缴纳(根据标准土地合同)。然而当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资产时,缴纳预扣税的日期则为第一笔款项支付时。买方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卖方)的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缴纳预扣税。 

税务小贴士 – 对于2018年7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的过渡规则 

在出售新住宅用房和潜在的住宅用地时,只要合同是在2018年7月1日之签订的,以及所有购买款项(除押金)是在2020年7月1日之前支付的(例如,结算日在2020年6月30日),就不需要缴纳商品及服务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2018年7月1日之前签订的某些根据债权人级别还款的合同(waterfall payment arrangements)可能适用进一步的过渡规则。 

在什么情况下出售资产,需要缴纳商品及服务税? 

商品及服务税预扣规则适用于在出售(出售或长期出租)新住宅用房和潜在的住宅用地时。这种需要纳税的出售方式(商品及服务税法案中第S.9.5中规定)是由在开展企业的过程中注册了商品及服务税的纳税人(或需要注册商品及服务税的纳税人)提供的。这些交易与位于澳大利亚的房地产有关,并且既不能免除商品及服务税也不能在交易的价格中扣除商品及服务税。 

因此,出售新住宅用房和潜在的住宅用地时需要包含商品及服务税(除在1998年12月2日之前用于住宿的新住宅用房外)。详情请见《商品及服务税法案》第S.40-65(2)(b). 

 

  •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欢迎致电奇思妙税 +61 2 83181545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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