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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者所面临的资本利得税(CGT)和商品及服务税(GST)的话题(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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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用明确的例外情况所需要的其他证据 

就如之前在房产购买者的CGTGST的话题(五)中讨论的,附录一的S.14-215提供了有关不应用外国居民资本利得预扣税规则的情况的列表。 

当列表中的例外情况应用时(例如,当一个售卖交易是属于破产财产管理的一部分时),卖家向买家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买家在交易完成时不支付预扣税额的行为。 

有效的变更通知 

在一些案例中,外国居民资本利得预扣税税率(通常为12.5%)可能是过高的(例如,当预扣税额比卖家在此交易的纳税义务要高时)。(由ATO出具的)变更通知将准许一个降低的预扣税税率应用于该交易,因此,最终在交易完成时只需支付一个较小的预扣税税额。事实上,如果对于某交易的变更通知将预扣税额降为零时,买家可能完全不需要支付任何预扣税额。 

通常,是由卖方申请变更通知,在他们认为,对于售卖某个资本利得资产,12.5%的预扣税率超出他们实际的纳税义务的税率时。因此,在以下典型情况中,卖方可能会申请一个变更通知: 

  • 对于该财务年度,卖方没有净资本利得(例如,由于资本损失,资本利得税豁免或资本利得税滚转豁免这些情况的存在),或卖方的净资本利得少于需要支付预扣税的数额;或
  • 对于该财务年度,卖方没有所得税纳税义务(例如,当他们的税务抵扣超过了他们包括了净资本利得的应课税收入时)。

话虽如此,但(在附录一的S.14-235(3)中的)法条并未阻止买方或者债权人(卖方欠其债务)申请变更通知。参考Law Companion Ruling (LCR) 2016/5,它提供了关于ATO会考虑变更预扣税税额的因素的指南。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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