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imgs

关于及时准备信托决议的话题 (九)

In: Trust
0 Comments

 

在某些情况下,受托人为了防止信托净应税收入在之后因为某些不确定因素增加而起草的信托决议,可能会是无效的。信托决议的措辞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给受益人带来或有利益(contingent interest),但这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被允许的。例如,假设受托人将信托收入平均分配给Z先生和Z夫人,然后进一步决议:

“如果税务局之后将任何数额列入应税收入,则从2020630日起,信托收入的任何相应增加都将分配给ZZ私人有限公司”。

在此,信托决议的预期效果是让Z先生和Z夫人平等地分担信托应税收入的税负,除非信托净收入后来有所增加(例如,在澳大利亚税务局审计过后),假设信托收入有所增加,增加的部分将由作为“余额受益人”的ZZ 私人有限公司承担,而不是由Z先生与Z夫人单独承担,如果之后信托收入没有增加,那么对于ZZ公司来说就不会产生任何纳税义务,根据Lewski案的判决,这样的信托决议将被认为是赋予了某一信托受益人或有的纳税义务,我们在接下来的文章中会详细讨论这个问题。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澳大利亚税务局认为,如果信托决议就目的而言是有效的,则受托人条款便不能够有任何的运作空间(即根据新建条款来更改受益人的纳税义务,或防止受托人被审计)。

 

或有信托决议和Lewski案件

Lewski一案的案情可以概括(并简化)如下:

  • ACE信托的受托人于2006630日编制了一份单页文件,其中载有数条信托决议条款,包括:
  • 受托人决定分配给受益人Roslyn Lewski 100%的信托收入,当年信托收入预计为1 030万澳元;
  • 该文件还载有以下信托收入变更决议:

“经决定,如果税务局不允许将任何金额作为扣除,或将任何金额列入信托的应税收入,则该金额将于2006630100%分配给Australian Commercial Underwriting Pty Ltd[公司受益人]

 

  • 受托人认为该年度信托的应税收入为零,因为该信托当年存在大量的税收损失(Tax loss)。然而,澳大利亚税务局之后对纳税人进行了审计,否认了这些损失,从而使信托应税收入增加到1 010万澳元;
  • 澳大利亚税务局试图对Roslyn Lewski按信托应税收入1 010万澳元进行税务评估,理由是她目前有权获得100%的信托收入。澳大利亚税务局还认为,旨在使公司受益人Australian Commercial Underwriting Pty Ltd对信托收入增加部分进行纳税的决议是或有的,也是无效的;
  • 此案件之后被提交给仲裁庭,并判定澳大利亚税务局胜诉,即Roslyn Lewski有义务对所有信托收入纳税;
  • 随后纳税人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我们也将在接下来的文章中展开讨论

 

 

Tags: Trust

Written by Ideas Group

Leave a Reply

    Search form

    Growth Is Just One Click Away

    Don't feel like calling? Just share your goals and situation & our expert will get in touch.

    Schedule A Meeting with "The Ideas"!

    How long would you like the meeting to 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