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ms信托在2020年的净应税收入达到100,000澳元,并且该收入完全由信托的日常业务收入构成。2020年6月30日,根据受托人决议对信托收入进行如下分配:
- Pete获得第一笔40,000澳元;
- Connor获得第二笔40,000澳元;
- Jane获得剩下的余额
根据Division6中的百分比分配方法,信托的100 000澳元净应税收入分配如下:
受益人 |
分配金额 |
分配比例 |
受益人应纳税额 |
Pete |
$40,000 |
40% |
$40,000 |
Connor |
$40,000 |
40% |
$40,000 |
Jane |
$20,000 |
20% |
$20,000 |
总数 |
$100,000 |
100% |
$100,000 |
遗憾的是,由于澳大利亚税务局随后的审查,发现了该信托对娱乐费用申请了10 000澳元的错误抵扣。于是做出调整,将净应税收入增加到110,000澳元。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净应税收入的上调并没有改变信托收入,仅仅是在应税收入中加上了错误抵扣的10 000澳元娱乐费用。
谁将为多出来的这10 000澳元进行纳税?
根据百分比分配法,每个受益人将根据各自在信托收入中的份额,即40%、40%和20%,对10,000澳元的额外净应税收入纳税,具体如下:
受益人 |
分配金额 |
分配比例 |
所占$10,000增量的金额 |
Pete |
$40,000 |
40% |
$4,000 |
Connor |
$40,000 |
40% |
$4,000 |
Jane |
$20,000 |
20% |
$2,000 |
总数 |
$100,000 |
100% |
$10,000 |
如果信托契约中包含“收入均等化”条款,结果会不会有所不同?
答案是肯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信托收入也将增加到110,000元,收入均等化条款旨在消除受益人目前有权获得的信托收入与信托净应税收入之间的任何差异。
因此,由于Pete和Connor得到的是固定金额的分配(各为40 000澳元),Jane作为“余额受益人”,需要负担额外的10,000澳元信托收入。因此,每个受益人的分摊方式如下:
受益人 |
分配金额 |
分配比例 |
受益人应纳税额 |
Pete |
$40,000 |
36.36% |
$40,000 |
Connor |
$40,000 |
36.36% |
$40,000 |
Jane |
$30,000 |
27.27% |
$30,000 |
总数 |
$110,000 |
100% |
$110,000 |
如果澳大利亚税务局对股息或资本收益进行向上修正,那么其产生的税务后果一般也只会影响到该股息或资本收益的具体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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