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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收入分配的税务话题(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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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修补反避税条款的漏洞

在最近修改法律之前,家族信托并不受反避税条款的约束,因为它被排除在密切持有信托的定义之外。这就给家族信托进行循环分配收入的可乘之机,从而使这些信托逃避了对分配的应税收入纳税的责任。虽然澳大利亚税务局总是能够及时出台相应的新规定来防止这类情况的发生,但这些规则并不完全是通用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为了更好地让澳大利亚税务局对从事循环分配的家族信托采取行动,联邦政府最近立法修改了 密切持有信托的定义,从201971日(即2020财年)起,将家族信托从S.102UC(4)的除外信托名单中删除。

由于家族信托2020财年起不再是除外信托,因此,根据第 102UC(1)条,如果一个信托大致上属于以下情况,则该信托便是密切持有信托:

  • 单位信托,在该信托中,最多存在20名个人在信托中拥有75%或以上的份额;或
  • 全权信托。

大多数的家族信托符合上述定义,因此,作为密切持有信托,如果它们在201971日或之后进行循环信托分配,则将会受反规避条款的约束。重要的是,家族信托仍然被排除在向受托受益人进行分配时需要提交正确的“受托受益人声明”(TB Statement)的要求之外。

案例分析--201971日起适用的反避税规则

C先生是C全权信托的唯一受托人,该信托是一个家族信托,在2020财年该信托的应税收入为10,000澳元。在2020630日,信托C将所有应税收入分配给另一个全权信托D,并提交了“受托受益人声明”(TB Statement)。然而在此之后,信托D又将这10000澳元的收入重新分配给信托C

反避税条款是否能应用与C信托?

答案是肯定的,由于从201971日起,家族信托不再被排除在密切持有信托的定义之外,因此反避税条款适用于信托C。因此,C先生需要承担4,700澳元的“受托受益人不披露税TBNT (47%×10,000澳元)

如果C信托在2020财年之前做出上述循环分配,答案是否会不同?

是的,由于在201971日之前,家庭信托不被视为密切持有信托,因此反避税条款不适用。然而,此类循环分配可能受其他规则的约束(例如,税法IVA部分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和S.100A的偿还协议规则)

 

 

Tags: Trust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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