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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收入分配的税务话题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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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律明确了对循环信托分配的立场

在1999年,联邦政府出台了最终受益人规则,旨在防止纳税人利用复杂的密切持有型信托链(即广义上的私人信托)来避税或无限期地推迟纳税。这些规则随后在2007年被“受托受益人(Trustee beneficiary)”规则(即一个信托的受托人是另一个信托的受益人)所取代,该规则不再要求信托受托人向税务局报告最终受益人的详情。相反,根据这些新规则,密切持有信托的受托人只需报告他向另一个信托(作为受益人)做出的分配。

1936年《国际信托法》第三部分第6D条款所载的受托受益人规则大致如下:

  • 规定密切持有的信托的受托人有义务向受托受益人做出信托收入的分配(无论是收入还是资本);以及
  • 该条文载有反避税条款,防止密切持有信托的受托人与受托受益人签订“循环往来”的信托分配安排

这些规则的一个关键要素是,它们只适用于密切持有的信托。1936 年的《ITAA》第 102UC(1)节对“密切持有信托”作出了广义的定义,其中包括全权信托和单位信托,并且信托中最多有20名个人直接或间接地固定享有该信托的75%或以上的收入或资本。然而,如果该信托被此法案确定为特例并排除在规则之外,即作为“除外信托”,则该类信托将不属于密切持有信托。

值得注意的是,家族信托在最初建立受托受益人规则时不受该规则的约束,因为家族信托最初被归纳在ITAA 1936102UC4)条“除外信托”的定义中。因此,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不仅无须申报向受托受益人做出的分配,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信托收入进行循环分配,所以反避税条文对家族信托亦不适用。

 

税务提示“密切持有信托”的定义延伸

虽然税法中的注解已经阐释家族信托不在密切持有信托的定义之内,但这并不代表其他类型的与家族信托相似的信托也被排除在外,其中就包括养老金基金及某些已故遗产。

联邦政府已经认识到,现行的反避税条款存在缺陷,因为它不能够阻止家族信托进行循环分配。因此,在2019财年联邦预算案中做出以下宣布:

“政府将把适用于其他从事循环信托分配的紧密型信托的反避税规则扩大到家族信托中”。

这篇文章的主题主要在于阐述联邦预算公告后法律的最新变化。虽然文章中概述了受托受益人规则,但其中并不包括其运作的所有细节。相关的细节我们会在接下来的文章中进行解释。有关规定可以参考ITAA 1936第三部分第6D条款,以及税务局所公布的“受托受益人申报规则”(QC 21157)。

 

 

Tags: Trust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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