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亏损信托是一个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
如果一个信托不符合前文所提到的关于固定信托的定义(例如,该信托为全权信托),法律允许其在某一财年没有收入的情况下,提名一定数量的受益人作为当年信托的初级生产者。
为了满足“平均收入”的应用条件,亏损的全权信托的受托人可在某一财年提名最多12个受益人作为信托的初级生产者,或提名与上个财年信托的初级生产者数量相同的人数,两者之中取最高。
为满足农业管理储蓄(FMDs)条件,亏损的全权信托的受托人同样可以在当年提名最多12个受益人作为信托的初级生产者,或是提名与上财年信托的初级生产者数量相同的人数,两者之中取最高。
不过必须要注意的是,以上两种提名方法必须要遵循税法S.392-22(关于收入平均法)和S.393-27(关于FMD条款) 规定的方式作出提名,否则无效,具体如下:
- 受托人必须在提交当财年税务申报表之前对受益人进行提名,除非税务局允许有额外的时间进行选择;
- 提名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做出,并由受托人和受益人签字
上述提名一旦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交便不能再做出更改,并且不可撤销。
案例分析 - 没有信托收入的全权信托的受益人
Fraser Farming Discretionary Trust(以下简称 “信托” )在2019财年开展了初级生产业务。在该财年内,Adam、Linda及其6名成年子女以及子女的6名配偶均有权分享信托收入,因此在收入平均法和农业管理储蓄(FMDs)条款中,他们均被视为信托的初级生产者(即共有14名受益人)。
该信托在2020财年也开展了初级生产业务,但没有收入。然而,由于2019财年信托有14名受益人为了平均收入和FMD规定的目的从事初级生产业务,所以受托人在2020财年仅能够提名不超过14名受益人作为初级生产者。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人可以为平均收入法和农业管理储蓄(FMDs)分别提名受益人,这样一来,在本案例中受托人便可以提名最多28个不同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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