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生产者税务减免特权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们将概述亏损信托的受益人如何基于“平均收入规定”和“农业管理储蓄(FMDs)”中的相关规定来降低税务负担。这是一个重要并且及时的问题,因为澳大利亚森林大火已经给诸多初级生产业(例如,畜牧业、林业、农业等)带来巨大的损失。
我们先做一些背景知识的补充,“平均收入规定”来自于1997年ITAA第392条,该规定容许个人初级生产者按年计算其收入及相关可抵扣项。同样地,农业管理储蓄(FMDs)也帮助个人初级生产者平滑他们的收入,并允许他们在生产当年将农业管理储蓄金纳入税务抵扣项,从而减轻税负或是获得退税。
“平均收入规定”应用于在澳大利亚连续两年或以上从事初级生产的个人。同样,纳税人必须是在“农业管理储蓄(FMDs)”成立时从事初级生产业务的个人,才有资格获得农业管理储蓄金扣除。如果从事经营业务的主体是一个信托,那么信托受益人则必须要从事与初级生产相关的业务。其次,只有当信托中存在可分配收入时,才能应用上述两个税务规定,如果信托在某一财年产生损失,则不满足要求。更详细的细节可以参考1997年ITAA的S.392-10、S.392-20、S.393-5和S.393-25。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1997年ITAA的S.392-20(3) (平均收入)和S.393-25(5) (FMDs)中存在一些特殊规定,以确保一些出现亏损的信托能够满足要求,从而获得税务减免。这些规则分别适用于固定信托(Fixed Trust)和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并且此特例自2011年后才开始施行。
如果亏损信托是一个固定信托(Fixed Trust)
为了能够适用于“平均收入”和农业管理储蓄(FMDs)的规定,该固定信托的受益人必须从事初级生产业务,该信托中目前没有受益人可以获得任何信托收入,并且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 在信托营利的情况下,受益人是有权获得信托收入的(即,受益人无法获得信托收入仅能是因为信托产生亏损);
- 在该财年的任何时候,信托受益人从信托获得收益的方式以及程度都不能出现任何形式的更改。该信托的所有受益人都必须符合这一标准,它要求信托本身不能存在任何实质性的自由裁量权利,以影响受益人获得信托收益的方式和程度。例如:
- 将信托收入或支出定性为资本的权利,或将信托收入累计为资本的权利
- 添加新的受益人的权力
- 将信托中某一受益人的收入或资本权益指定给另一受益人的权力
-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欢迎致电奇思妙税 +61 2 83181545
-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奇思妙税日程表进行咨询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