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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CGT方面税法修正案的话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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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影响非居民纳税人的变化是,最近的立法修正案规定,如果在发生资产收益税事件(CGT Event)时该个人是一名外国居民,则他不能够获得CGT的任何减免。广义而言,这项新规定主要会影响到:

  • 出售房产的外国居民纳税人;
  • 逝者遗产的受托人和受益人,在某些情况下,即使逝者去世时是居民,其住宅也通过逝者的遗产转给了他们;
  • 特别残疾信托的受托人和受益人,他们根据特别残疾信托受益人的居住身份,将其在特别残疾信托持有的主要住所中的所有权权益遗赠给他们

参考20191212日通过的《2019年财政部法律修正案(减少住房可负担性措施的压力)法案》。这些修正案可追溯适用于201759日东部时间下午7:30或之后发生的CGT事件,但须遵守适用于在此之前拥有的住宅的某些过渡性措施。

 

非居民纳税人资产收益税的背景知识

概括而言,非澳大利亚居民的个人(即非居民或外国居民)与澳大利亚居民相比,需要就范围更窄的资产缴纳资产收益税(CGT)。

具体来说,外国居民只需就归类为“应税澳大利亚资产”的资产缴纳CGT,而非居民处置非应税澳大利亚资产所产生的任何资本收益或损失则完全不计。参见S.855-10。因此,当外国居民纳税人处置澳大利亚不动产时,他们仍需就任何由此产生的资本收益缴纳资本收益税(CGT)。

在过去,如果有关住宅是外国居民个人的主要住所,他们通常有资格以与个人居民纳税人相同的方式获得税务减免,并有可能免除全部或部分资本收益。遗憾的是,在这些修正案颁布后,即使满足了税务减免的所有要求,外国居民现在一般也没有资格获得任何税务减免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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