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个人居民 – 一般情况
一般来说,如果个人处置在纳税人整个或部分所有权期间作为其主要住所的住宅,则可以申请税务减免。在适用豁免的情况下,处置所产生的任何资本收益或损失将按以下方式计算:
- 如果住宅在整个所有权期间都是纳税人的主要住所,而且该住宅没有用于创收目的,则将适用全额豁免。参见118-110(1)
- 如果纳税人的住宅在其整个所有权期间仅有部分时间是其主要居所,或该住宅用于产生收入的目的,则可获得部分豁免。参见118-185和S.118-190
根据新规则,对于在2017年5月9日下午7:30或之后发生的资产收益税事件(CGT Event),如果在CGT事件发生时,处置该住宅的个人是外国居民,则不再享受税务减免(全部或部分)(但有例外情况和过渡措施)。请参阅新的第118-110(3)、 (4)及 (5)条。
在出售主要居所的情况下,最常见的CGT事件是CGT事件A1,该事件一般发生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因此,如果纳税人在签订主要住所销售合同时是外国居民,一般不适用税务减免。即使纳税人在签订合同后但在结算前成为居民,也不适用税务减免。
此外,如果外国居民的部分财产是强制收购的,那么税务减免也不再适用。传统上,在强制收购的情况下,税务减免适用于不计入任何因处置与住宅相邻的土地而产生的资本收益或损失(如果住宅没有同时被处置)。除非有例外情况适用,否则外国居民也不能享受这一特殊的税务减免。参见新的第118-24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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