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离境规则”(temporary absence rule)产生的影响
当一个住宅不再作为纳税人的主要住所时,纳税人可选择在其全部或部分离境期间继续将该住宅作为其主要住所。根据“暂时离境规则”(temporary absence rule),纳税人可继续将某一住所作为其主要住所的最长期限如下:
- 如果在离开期间,该住宅不用于创收目的,那么纳税人可以无限期地将该住宅作为其主要住所
- 如果在离境期间,该住宅被用于创收目的,那么该住宅在这期间被用于创收目的时,可被视为纳税人的主要住所,最长期限为6年
如纳税人选择使用“暂时离境规则”,则不得同时将任何其他住宅视为其主要住所。过去,移居海外不再是澳大利亚居民的纳税人,可在出售前将其在澳洲的前主要居所出租长达6年,而不会因“暂时离境规则”而招致任何资产增值税。
虽然新的变化并没有直接影响或改变“暂时离境规则”的适用方式,但如果一个外国居民在身为外国居民的情况下出售住房,一般来说,他们将无法再从中受益。这是因为“暂时离境规则”只是延长了住宅被视为主要居住地的时间,但如果纳税人在资产增值税CGT事件发生时是外国居民,“暂时离境规则”将不会帮助他们获得任何MRE(Main Resident Exemption)。
但是,如果纳税人随后返回澳大利亚,并在他们处置该住宅时(即在相关的CGT事件发生时)再次成为居民,则可以依靠“暂时离境规则”来延长该住宅被视为其主要住所的时间。
“市场价值规则”(market value rule)产生的影响
根据“市场价值规则”,如果纳税人在1996年8月20日晚上7:30之后首次使用其主要住宅来产生收入,那么该住宅一般被认为是在这个时间以其市场价值获得的。这实际上确保了在第一个收入年度之前该住宅产生的任何资本收益(或损失)不产生税负。
具体来说,只有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市场价值规则才会适用:
- 纳税人只有在最终出售住房时才会获得部分MRE,因为该住房是用于创收目的;
- 如果该纳税人在第一个收入年度之前出售该住宅,则该纳税人将获得全额的MRE
不幸的是,由于MRE政策的新变化,如果纳税人在签订合同处置住宅时是外国居民(即CGT事件发生时),“市场价值规则”一般将不适用。这是因为,要适用市场价值规则,纳税人必须在该住宅发生CGT事件时有权获得部分MRE,而外国居民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符合这一要求(因为他们一般没有资格获得MRE,除非适用例外情况或过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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