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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和卖出投资性资产的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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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

我的一位注册了增值税的个体经营者客人开了一家托儿所。她买了几块地想把这些地建起来做投资物业。她支出的那些建造费用能否抵扣增值税?当建完之后她卖掉房子那么又会有什么结果呢?

 

 

方案:

首先我们应该清楚这项投资与客户经营的托儿所无关。当客户决定将该建筑用于投资物业时,我们可以假设这个房产将出租给租户。根据GST Act s 9-20,出租房产属于该条款所定义的"企业",因此问题在于,与建造房产有关的购置是否属于s 11-5下的可抵扣购置。而根据s 11-5(a),可抵扣的购置要求该购置必须是具有抵扣目的的购置。根据s 11-15(1),这些收购可以是可抵免的收购,因为客户收购该建筑物用于企业经营目的。

然而,根据s 11-15(2)(a) 下的特例,如果收购涉及进项应税制造供应,则是不可抵免的。在这种情况下,此供应是否是进项应税取决于在物业上建造的建筑类型。根据s 40-35,如果该建筑用于 “住宅” 那么房屋出租将是进项应税的。根据 s 11-15(2)(a) 下的特例,此项购置没有进项税额抵免。同时,如果该建筑用于商业用途(如 办公室)那么这个特例将不适用并且客人有权利就建造成本获得进项应税抵免。如果你的客人出售了完整的建筑,那么增值税的缴纳还是取决于你建造的房产的类型。如果建筑用于商业用途,那么卖出建筑是一个应税供应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房屋是住宅用,那么增值税取决于在她卖出这个建筑之前她拥有这个建筑的时间。

根据s 40-65(2)(b),"新住宅"并不是一个含进项税供应。因此,如果该建筑物作为"新住宅"出售,它将是应税供应且需缴纳增值税。但是根据s 40-65(1) ,如果客户持有该建筑并租赁至少五年,那么它就不再是"新住宅",那么出售将是进项税供应。无论该建筑作为商业建筑或"新住宅"出售,s 11-15(2)(a) 中的例外情况都不适用,这意味着客户有权就建筑成本获得进项税额抵免。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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