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出售商业租赁物业和停业后利息
新的S.26-102(1)(b)(ii)为纳税人提供持续性保护(即:在出售物业后),从而避免了持有房产时新“闲置土地”条款的运作。《停业后利息扩展》规定:
(a)纳税人停止持有相关土地;
(b)在停止持有土地前,根据S.26-102,这并不是“闲置土地”。
那么根据新的“闲置土地”规定,允许扣除正在进行的停业后利息支出(以及任何其他持有成本)。
因此,根据S.26-102的规定,商业租赁物业的任何相关“停业后”持有成本都允许被扣除。当然,这是假设在纳税人停止持有土地之前,符合“使用中或可供使用”的实质性和永久性结构。无论是已出租或可供出租的房产,还是其他尚未出租但仍能够使用或占用的房产,都应满足《税收裁定 2004/4》的要求。请参阅《解释性备忘录第3.26段》。
示例–商业地产的停业后利息
Liv拥有一家商业工厂,她以450,000澳元的价格(使用借入的资金)购买了该工厂并将其出租。由于即将离婚,Liv仅在12个月后被迫以40万的价格出售该物业。在将销售收益用于未偿贷款之后,Liv的贷款缺口不到5万,并将产生持续利息。
假设她继续满足《税收裁定 2004/4》中的要求,Liv可以在S.26-102不适用的情况下要求扣除任何正在进行的停业后利息。这是因为在她停止持有商业租赁物业之前,该土地满足“使用中或可供使用”实质性永久性的结构要求(即:商业租赁物业)。
如果Liv准备要出售的商业地产未被出租,能否仍要求停业后利息?
能。即使房产没有出租(或可供出租),Liv在停止持有土地之前,该商业地产仍具有合格的“正在使用或可供使用”的实质性永久性结构(即:假设当时该房产能够使用或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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