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出售住宅租赁物业和停业后的利息
尽管S.26-102(1)(b)(ii)涉及到“停业后利息延期”的规定,这有助于申请抵扣出售商业租赁物业后产生的停业后利息支出。有可能会对出售未租用或可供租赁,出租或许可的住宅租赁物业后索偿此类支出存有顾虑。这将是一种常见的情况,尤其是由于(很容易理解的)在出售时提出“闲置”房产的愿望。
特别是,第S.26-102(4)涉及到住宅相关的附加要求,这在以下方面产生了不必要的且人为的不同税收结果:
- 纳税人在持有土地时已经建造(或大幅翻新)了住宅租赁物业(不论纳税人在持有土地时建造或进行了大修);
- 已购买和租用既有或“二手”住宅租赁物业的纳税人(并且在持有土地时并未对房屋进行大幅翻新)。
例如,如果纳税人拥有自己建造或大修的住宅租赁物业,则S.26-102(4)可能会将该物业视为“闲置土地”,前提是该物业属于闲置财产,且 “无法用于出租”。因此,这可能意味着S.26-102(1)(b)(ii)中的“停业后利息延期”将不适用(因为土地在出售前将被视为“闲置土地”)并且不允许抵扣任何其他正在进行的可扣除的停业后利息。
相反,纳税人购买了既有的住宅租赁物业(并未对其进行大幅翻新)将不会采取S.26-102(4)条款,但可以根据S.26-102(1) )(b)(ii)“停业后利息延期”规定,如果该物业空置且在出售时不能“可供出租”,则可以要求(停业后)利息的抵扣。
示例-有关住宅租赁物业的停业后利息
Bettina在2016年购买了一块空地并建造了住宅,随后将其出租。在2019年6月,租户搬出,这促使Bettina在2019年7月(即2020收入年度)出售带家具的闲置房屋。然而,在出售期间她并没有积极寻找其他租户。不幸的是,Bettina出售房产的收益少于其最初的借款,导致贷款短缺。并且针对此贷款短缺她负有支付利息的义务。
Bettina可以要求停业后利息扣除吗?
不可以。由于Bettina在持有土地时建造了住宅房屋,因此可实行S.26-102(4),即: 根据S.26-102规定,在不出租或无法可供出租的时期内该物业将被视为 “闲置土地” 。因此,S.26-102(1)(b)(ii)中包含的“停业后利息延期”将不适用,因为该物业在Bettina出售该物业之前已被视为空置(即:无法出租)。这意味着任何其他可扣减的持有成本,包括停业后后的利息,均不可抵扣。
如果Bettina购置了既有的住宅租赁物业呢?
在这种情况下,假设满足《税收裁定 2004/4》的要求,并且当Bettina持有该房产时,并未进行大幅翻新,则S.26-102(4)不适用于将该住宅房屋视为“闲置土地”, Bettina可以要求扣除任何正在进行的停业后利息。
-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欢迎致电奇思妙税 +61 2 83181545
-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奇思妙税日程表进行咨询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