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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出租物业建造之前和期间发生的持有成本的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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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物业建造之前和期间发生的持有成本的税收处理

假定以下有关S.26-102的例外情况均不适用(例如,“开展业务”中的一项例外情况),可扣除的持有成本,如:从2020财年开始产生的利息,税率,土地税和维护成本在出租物业的建造(或大规模翻新)之前和期间均不可扣除。

A.住宅出租物业的建造或大修

如果纳税人持有的土地上正在建造(或大修)的建筑属于住宅租赁物业,则直到以下情况发生,才可以扣除持有成本:

  • 建筑完工。
  • 已批准占用该物业;
  • 该物业是租赁,出租或许可的,或可供租赁,出租或许可的(即:该物业已出租或可供出租)。请参阅S.26-102(4)。

B.  商业租赁物业的建造

如果正在建造的租赁物业是商业租赁物业,则直到该土地合格的实质性永久性结构满足 “使用中或可供使用”,才能扣除持有成本。请参阅S.26-102(1)。

请注意,商业租赁物业不符合适用于有关新建或经过大修的住宅租赁的“闲置土地”的法律扩展情况(要求该建筑具有合法能力的(根据S.26-102(4)的规定)被占用并出租,或可供出租)。

与适用于已建造(或经过大修)的住宅房屋的额外要求相比,关于房产何时“使用中或可供使用” 在某种程度上是主观判断。在这方面, 税务局表明了何时将商业租赁物业视为“正在使用或可供使用”,以便S.26-102不再否认持有成本的扣除情况。

税务局在就此事发表初步意见时表示,建造商业租赁物业的纳税人应有权在签发居住证(或类似文件)后要求赔偿所发生的持有成本。这主要是因为此时该物业将可以使用,因此被视为“可供使用”。再次,税务局目前正在就此问题制定进一步的公众指导。

 

 

Tags: Estate Tax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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