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6-102“新” 住宅房屋的扩展适用情况
如果土地上包含通过重大改造而建造或新建的住宅房屋(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案》的定义),则纳税人适用S.26-102(4)的特殊规定持有土地。即使纳税人在2019年7月1日之前(即:在引入新的 “空地” 规定之前)持有土地的并建造或进行了实质性翻新,也适用该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满足以下满足条件,否则此类住宅房屋不被视为 “实质性永久性结构” :
- 能够合法居住(例如:已为新建的居住场所签发居住证);
- 已出租或实际可供出租(即:该房屋已经租赁、出租或获得许可,或可供租赁、出租或适用许可)。
实际上,针对S.26-102对 “新” 住宅房屋的扩展适用的情况下(即,纳税人在土地上建造住宅或对现有住宅进行重大翻新),该土地被视为 “闲置土地” (尽管其涉及 “实质性永久性结构” ),因此,直到满足这些额外要求,土地所有者才可以扣除与持有土地相关的任何可抵扣成本。
有关符合条件与否的结构示例
以下说明基于S.26-102(1) 的目的,探究各种结构是否会导致物业视为 “闲置空地” 的情况。
1. 适用闲置土地26-102(1)(即, S.8-1下否认允许持有成本的扣除)- 围栏,挡土墙,管道和输电线
- 信箱
- 住宅车库或棚屋
- 住宅绿化
- 住宅房屋(使用中或可供使用)
- 纳税人在以下情况持有土地而进行重大翻新或新建的:
(a)建筑不完整; 或(b)居住场所不能合法居住(即,尚未签发居住证);或(c)该处所未经租赁,出租或许可,也不可供租赁,租赁或使用许可
2. 不适用闲置土地S.26-102(1)(即,S.8-1下支持允许持有成本的扣除)
- 使用中或可供使用的先前存在的住宅房屋(即,纳税人在持有土地时未建造或进行实质性翻新)
- 使用中或可供使用的商业场所
- 使用中或可供使用的商业停车场
- 使用中或可供使用的用于剪毛和打捆羊毛的场地
- 使用中或可供使用的谷仓
- 使用中或可供农田使用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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