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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活动资产的税务话题(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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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资产用于日常经营活动

联邦法院继而考虑了另一项附属问题,即Eichmann家族信托公司使用的土地是否在该公司经营业务的过程中使用?澳大利亚税务局指出,一项资产仅用于与经营业务有关的间接业务是不够的,为了支持其论点,澳大利亚税务局查阅了一些带有“经营业务过程中”含义的案例。这些案例向联邦法院指出:

资产的使用必须与那些旨在获得应税收入的业务活动有直接的联系”。

“仅凭付款与经营业务之间的时间联系,不足以证明该收入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收到的”。

联邦法院在审议了税务局提出的相关论点,并在咨询了其他权威机构以后,得出下列结论:

为了使一项资产‘使用于’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该资产的使用必须与开展该业务有直接的联系,并且该经营活动的目的是获得应税收入”。

有趣的是,联邦法院随后驳回了澳大利亚税务局的意见,但这似乎只是语义上的问题,联邦法院只是拒绝了澳大利亚税务局的用词方式,随后接着说: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一个资产想要被认定为是活动资产,那么该资产的用途必须是日常经营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成是开展业务的组成部分。”

 

所以纳税人的土地是活动资产吗?

根据事实联邦法院得出的结论是:Eichmann家族信托基金并没有在开展其日常经营过程中使用该土地。联邦法院认为,该公司经营的有关业务是提供建筑、砌砖和铺路服务,而土地仅用于储存施工所需的设施、工具以及原材料,将土地用于存储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没有任何功能上的相关性,该土地只用于正常业务过程中的“准备活动”,原因如下:

  • 该财产被用于存储用途,为该公司正常的建筑工作提供有关的物资与材料;
  • 但存储本身并不属于建筑、砌砖和铺路业务过程中的任何组成部分。

因此,虽然联邦法院承认土地的使用至少“与经营业务有关”,但它本身并不属于“在经营业务过程中”进行的活动。

所以联邦法院判定澳大利亚税务局的观点基本正确,即Eichmann和他的妻子所拥有的土地并非活动资产,这意味着他们无权就相关的资本收益享受减税条款。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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