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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活动资产的税务话题(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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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chmann案的影响

Eichmann案的裁决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税务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有关享有资本收益税减免政策建议的性质。此外,联邦法院的决定也间接肯定了AAT先前在Rus案中的裁定。

最终,在为企业进行正确的活动资产分类提供建议时,根据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规定以及Eichmann's FC案的判决结果,活动资产需要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 资产本身需要全部或主要被用于该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而不仅仅是资产的一部分);
  • 该资产的用途必须与赚取应税收入的日常经营活动有直接的关系(即被认为是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使用)

税务警示 用于存储和行政用途的资产

在Rus案和Eichmann案中,相关资产(即土地)都被用于相关建筑业务的存储用途,而由于建筑行业工作性质的原因,该行业大部分日常经营活动(即那些产生应税收入的经营活动)都是在异地进行的。

此外,在Rus案中,资产的一小部分(即家庭办公室)被合法地用于行政管理目的,也是为了支持各工地的施工活动。

最终联邦法院认为,尽管这些资产都用于商业活动,但对于这些资产的商业使用并不等同于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使用了该资产。由此判定这些资产不是活动资产,纳税人无权享用小企业资本收益税减免政策。

对于税务从业人员来说,这可能与他们之前对某项资产是否符合活动资产的评估有很大不同。

 

给家庭办公者带来的不利

虽然Eichmann案件没有涉及家庭办公这个问题,但联邦法院的司法结论似乎会给家庭办公者带来不利的影响。更具体地说,如果纳税人将其主要住所的一部分用作商业用途(例如部分住宅被用作家庭办公室或仓储设施),那么他们一般只有在最终出售该房产时才有资格享受资本收益税的减免。

一般来说,如果纳税人的家庭办公室或车库用于经营业务,一般会认为该房屋是一项活动资产(即根据S.152-40的规定,该房屋“用于”经营业务)。但遗憾的是,如上文所强调的那样,这种结论似乎已经不存在了,主要是因为在家庭办公这种情况下,只有部分房屋是用于商业目的的。还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在家庭办公室开展的活动是企业日常创收活动的一部分,但只有部分资产以这种方式使用的事实很可能会对该资产是活动资产这一论点造成致命的影响。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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