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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活动资产的税务话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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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完全认同纳税人所说的如何诠释法例条文的相关原则,但又表示税务局的论点并非是完全没有法律条文依据和含糊不清的。联邦法院还表示,尽管1996年条例草案的说明文件具有一定的参考性,但是它对于解释“活动资产”的定义帮助不大。

在澄清上述事宜后,联邦法院把之前的问题细化为“该土地是否被用于经营建筑、砌砖及铺路业务的过程中?”,这个问题又可以细化为:

  • 该土地是否具有相关的用途?
  • 在进行建筑、砌砖和铺路的业务过程中是否使用了该土地?

 

土地是否具有相关用途?

联邦法院注意到,澳洲税务局以Rus一案的判决为依据,在该案中,澳洲税务局表示,如果土地中少于10%的部分是用于与业务有关的用途,则该土地不能被认为用于经营业务。

税务警示 - Rus案的裁决得到了联邦法院的支持

此前2018AATRus案的裁决涉及到一块约16公顷的土地,除了两处住宅房和一个储物棚合计占据了该土地面积的约10%外,其余90%的土地都是是空置的。

在本案中,只有一个房间(即其中一个住宅房的房间)和储藏室被用于经营业务,该业务是通过与土地所有权纳税人有关联的公司开展的。

更具体地说,Rus案中纳税人所从事的业务与Eichmann案类似,他们从事的都是建筑行业,这意味着他们的大部分日常工作是在异地进行的。

AAT试图回答:当只有很小一部分土地被用于开展业务时,整个土地是否属于活跃资产?最终的答案是否定的。在做出回答时,AAT给出了以下解释:

  • 纳税人的资产是一块很大的土地,但其中有90%是空置的;
  • 该公司的业务并不涉及开发闲置土地;
  • 闲置的土地并不有助于公司业务活动的进行;
  • 公司并不需要在空置的土地上进行任何与业务有关的活动,仅仅是使用了土地的一小部分用作储藏室;
  • 就算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在土地上展开,但也仅仅只是需要利用到土地上已建成的房屋,与土地本身无任何关系。

联邦法院继而参考了1956年最高法院的一项判决,判决中最高法院说道:

只要证明所涉土地已全部用于该目的就足够了,实现这一目的并不需要对土地的每一部分进行实际使用

在此基础上,联邦法院指出:

立法条款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当一项资产只有一小部分用于商业用途时,纳税人还能够申请小企业资产收益税减免。该资产需要在很大程度上被用在商业活动中。”

所以作为结论,Eichmann先生以及他的妻子所拥有的土地,确实都是用于其关联信托的业务(而不是用于其他目的),并且法院在Rus案中得出的结论也清晰的为此观点提供了有效的支撑。

 

  •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欢迎致电奇思妙税 +61 2 83181545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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