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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土地作为营业库存时的课税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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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由纳税人以营业库存的形式持有的土地时,会产生三种课税结果,包括:

  1. 销售总收入在收入账户上进行评估
  2. 现有存货成本的递延
  3. 立刻扣除某些成本

针对最后一点,它涉及以下支出,例如:

  • 一般管理费用,营销,分配和销售费用。
  • 用于开发土地的借款利息。
  • 土地持有成本–借入资金的利息,市政税和土地税。 为完整起见,需注意的是,最近发生的影响空置土地抵扣持有成本的变化通常不会影响房地产开发业务中作为营业库存的土地抵减持有成本(例如:利息)的可抵扣性。

上述成本的处理方式与将房产投入到盈利计划中的方式不同。在那种情况下,这些成本的抵扣将有效地递延到房产出售和结算时,并且该成本将根据S.6-5被考虑在净利润的计算内。与盈利计划相比,这是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一大优势。

课税小贴士- 持有待售房产VS购置待售房产

根据现行法律,不要求为转售目的而实际购置房产以将其视为营业库存; 相反,要求是在土地开发业务的正常过程中以转售为目的将其持有。营业库存条款包含特殊规则,以促进资产进出营业库存制度(分别参见S.70-30和S.70-100)。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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