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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营业库存的形式持有土地的估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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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税小贴士–何时土地将作为待售存货持有?

根据S.70-35,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和扣除额时,应考虑收入年度开始和结束时所有现有存货。 如果纳税人具有“处置权”,则营业库存被认为是“现货” 。但是,纳税人未必总是拥有或实际拥有存货。 参见《所得税2670》和FCT v Suttons Motors (Chullora) Wholesale Pty Ltd [1985] HCA 44以及All States Frozen Foods Pty Ltd v FCT [1990] FCA 79中的判决。

然而,如果纳税人在年底没有对其土地份额的“处置权”,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要求扣除其开发成本。相反,S.70-15(3)确保与购入某项营业库存相关的支出(未成为该年度现有营业库存的一部分)直到成为现有存货才可在该年度扣除。对于作为营业库存的形式持有的土地,开发成本构成购入营业存货成本的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商持有的土地分配直到交割日才被视作现有的营业库存(在结算之前,销售收入不包括在应纳税收入中)。

如何估价作为营业库存持有的土地?

纳税人以营业库存的形式持有的土地,必须在年底以成本,市场销售价值或重置价值进行估价。参见S.70-45。

通常来说,“市场销售价值”是指将资产出售给第三方购买者时的价值。 与确定已开发房产的市场销售价值相反,该种方法在开发阶段较难使用(即:部分已开发的房产)。

如果使用市场销售价值,则纳税人应考虑从注册估价师处获得正式估价,以确保他们在进行ATO审计时有足够的证据。 参见税务局情况说明书:“出于税收目的的市场评估‘’。

“重置价值”是指替换“基本上相同的商品”的成本。 在Parfew Nominees Pty Ltd v FCT [1986] VicSC 436中讨论了在部分完成的房地产开发(或广泛土地细分)的背景下使用此方法的困难程度。需注意的是,通常没有与土地置换定价同等的项目。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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