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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土地作为营业库存时的课税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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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S.70-10和税收裁定草案92/124中营业库存的定义,纳税人持有的土地是指在涉及土地交易的业务范围内以转售为目的而持有土地的营业库存。

如果出售了以营业库存形式持有的房产,则该交易的税收影响将专门根据第70节进行处理。也就是说,第70节适用于除资本增值税制度(参见S.118-25),以及盈利计划制度以外的情况(这是一个剩余制度)。 具体来说,出售由纳税人以营业库存的形式持有的土地时,会产生以下课税结果:

  1. 销售总收入在收入账户上进行评估-根据s.6-5房产出售所得总收入是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是总收入,而不是与盈利计划有关的净收入)。重要的是,直到交割日以营业库存形式持有的土地所得的销售收益才会产生(因此,不计入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
  2. 现货股票成本的递延-作为营业库存持有的土地购置和开发成本通常构成营业库存成本的一部分。虽然根据S.8-1允许扣除营业库存成本,但第70 节规定了有关抵扣递延至交易股票不再现存之时 (即:出售时),正如S.70-35, 要求:
  • 如果年底所有现有的营业库存的价值超过年初的现有价值,则超出部分计入应纳税收入额
  • 如果年初所有现有的营业库存的价值超过年底的现有价值,则超出部分可抵扣

实际上,这大致实现了抵扣购买营业库存所产生的支出与出售交易所得的应纳税收入之间的时间'匹配'。

     3. 立刻扣除某些成本-根据《所得税2350》, 《所得税 2402》以及《税收裁定草案92/132》, 有些成本并不属于营业库存成本,可根据S.8-1,作为业务支出可立即扣除(而不是根据营业库存原则进行延期抵扣)。一般来说, 这些支出(以及间接费用)与开发土地本身无关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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