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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者所面临的资本利得税(CGT)和商品及服务税(GST)的话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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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警示 - 如果海外税务居民在离开澳大利亚时选择推迟获得收益,那么当他出售海外资产时也许会缴纳资本利得税。  

不再是澳大利亚税务居民的个人(并且成为海外税务居民),在触发资本利得税情况I1时,需要计算他们在处置非澳大利亚应税资产时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例如,海外资产)。详情请见S.104-160。  

然而,该个人也许会选择忽视所有包含在资本利得税情况I1中的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详情请见S.104-165。 但重要的是,这种选择实际上只是推迟纳税,由于这种资产将成为澳大利亚应税资产,并且如果之后(当该资产的所有人成为海外税务居民时)被卖掉,将会产生资本利得税。  

当海外税务居民出售澳大利亚应税不动产(TARP)时需要交纳资本利得税,然而当海外税务居民出售位于海外的资产时则不需要交纳资本利得税(由于不是澳大利亚应税资产)。  

澳大利亚税务局(ATO)面临的一个最主要的问题是,他们很难对没有申报资本利得税(与澳大利亚应税资产有关的)的海外税务居民采取行动,因为他们身在海外。  

为了帮助从海外税务居民那里收税,附表1的第14-D部分引入了海外税务居民资本利得税预扣规则。这些规则适用于在2016年7月1日之后签订的澳大利亚应税不动产的购买合同, 并规定买方有义务代扣购买价格的12.5%(并支付给澳大利亚税务局)。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附表1中的第S.14-235条(如第105页所述)12.5%的预扣率可能会有所不同,并且12.5%只适用于在2017年7月1日之后签订的购买合同。如果购买合同签订的日期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之间,预扣率为10%。  

  

  •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欢迎致电奇思妙税 +61 2 83181545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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