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O对处理“一般性质”支出的意见给会计师敲响了警钟
ATO在条例草案的修订(EM-Explanatory Memorandum)中非常清楚的指出,只有在相关支出能够被归类于“特定的收入金额”时,非公平交易规则才能被采用,我们可以在修订后的条例草案(EM)的2.38条中找到如下的解释:
“如果一项经营是通过使用非公平交易支出来产生非公平交易收入的,那么支出和收入之间必须有足够的联系,也就是说,该支出必须是在获得或产生相关收入时发生的。这反映了在确定某项支出是否可以根据税法第8-1条进行扣除时必须进行的分析,或者考虑当该支出是资本性的时候,它是否能够列入实体交易的成本中”。
条例草案的修订(EM)进一步指出,一旦基金中的某项收入被识别并视为非公平交易收入(NALI),那么该基金所获得的其他任何收入都将被排除在非公平交易收入之外。然而,在LCR 2019/D3中,澳洲税务局对非公平交易支出规则采取了远比议会在引入新规则时所设想的更为激进的做法,尤其是针对养老基金所产生的“一般性质”支出(即不能归因于某笔收入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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