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O对处理“一般性质”支出的意见给会计师敲响了警钟续
具体而言,我们在LCR 2019/D3第18段可以看到ATO提供了以下声明:
“在某些情况下,非公平交易开支与基金所获得的所有正常和/或法定收入需要有足够的联系”
在这种情况下,澳洲税务局初步认为,如果自管养老基金(SMSF)以非公平交易的行为产生一般性开支(或在预期中会产生零开支的情况下),会导致该基金的所有收入成为非公平交易收入。有趣的是,澳大利亚税务局在做出这项陈述时,并没有参考税法条例草案修正案(EM)中的条例,也没有提供任何案例支持其结论。此外,ATO在先前就非公平交易支出规则做出的裁决草案(即LCR 2018/D10,现已撤回)中也并没有提出这一观点。
澳大利亚税务局的做法似乎远远超出了修正案的初衷,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造成判决与条例背道而驰的结果,我们在接下来的文章中将对此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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