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带有可折旧资产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售卖的处理
当折旧资产是余额调节事件(即,当该资产,作为被抛售的相关投资性房地产的一部分,被销毁或被售卖时)的对象时,对居住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限制也会对其产生一个流动影响。
需谨记,当在处理折旧资产的销毁,或更为常见的折旧资产的售卖时,任何税务分析都需要以单个资产基础(asset-by-asset basis)来进行。
这通常会要求将房地产的买价和卖价在这些安装在房地产内的折旧资产之间,同时考虑这些折旧资产各自存在的时长,进行分摊。
- 当折旧没有按照S.40-27来减少,与余额调节的有关处理
纳税人需要针对销售或销毁事件来单独核算折旧资产以及根据S.40-285进行一个余额调节计算。
这通过计算该资产的以下两者之间的差额来完成:
- 终止价值(termination value)
- 调整后价值(adjusted value)
- 当折旧是按照S.40-27来减少,与余额调节的有关处理
参考S.40-291,如果因为《新投资性居住房地产限制》的S.40-27的存在,出现了可以抵扣的或无法抵扣的某一资产的折旧抵减(即,因为该资产是‘先前使用过的’),任何基于该资产抛售的余额调节也会按照比例(即,因此规定而无法抵扣的折旧抵减的比例)减少。因此,如果因为S.40-27的存在,任何价值的减少都是不可抵减的,那么,任何余额调节也会被减少至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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