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O确认某些商业性质的房地产可能会受到新的限制
折旧限制只应用于用于提供居住住宿的‘居住不动产’。出于这些目的,S.995-1(1) 参考《1999年新税制(商品及服务税)法》的S.195-1对术语 ‘居住不动产’进行了定义,如下:
“居住房地产指的是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土地或建筑:
- 该土地或建筑被用为住所或者被用于提供居住住宿;或
- 有意向,以及能够将该土地或建筑用为住所或用于提供居住住宿;
关于是‘已经被用于’还是‘有意向被用于’这一点是不纳入考虑的,以及漂浮房屋是会被纳入考虑的。”
此外,术语‘居住房地产’已经成为大量司法审查和解释性指导的主题。
ATO(在LCR 2018/7的第11段落中)表明,不动产将会被当做 ‘居住房地产’,如果该不动产能提供住所和基本生活设施(即,不动产一定要适于人类居住),以及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 该不动产被一个人用为住所或者被用于提供居住住宿——这表明其满足上述定义的第一条(即,上面的段落(a));或
- 业主有意向,以及能够将该不动产用为住所或用于提供居住住宿——这表明其满足上述定义的第二条(即,上面的段落(b))。当不动产被设计,被建造或被修缮,从而适合以及能够被用为住所或用于提供居住住宿时,这个条件将会被满足。
参考LCR 2018/7 的第9段落,无法满足“提供住所和基本生活设施”这一条件的不动产不是居住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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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话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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