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条款的应用
密切持有信托的受托人可能因为“受托受益人不披露税原则”(trustee beneficiary non-disclosure tax即TBNT)负上法律责任的另一种情况是触发了反避税条款,税法102UM(1)中载有反避税条款的相关应用规则,当符合以下条件时,便会触发反避税条款:
- 密切持有信托的受托人向受托受益人(trustee beneficiary)做出分配,使受托受益人将密切持有信托的净收入的一部分列入其应税收入(Assessable income);
- 受托受益人向密切持有信托做出信托收入分配,以致密切持有信托有权获得最初密切持有信托分配给受托受益人的未缴税的收入,即循环分配;
- 密切持有信托不需要对信托收入未缴税的部分上报TBNT(trustee beneficiary non-disclosure tax)
反避税条款主要是用于防止密切持有信托的受托人与受托受益人进行循环分配,从而使密切持有信托的应税收入不被征税。
但是如果循环分配的行为受反避税条款的约束,密切持有信托的受托人便有责任就分配中包含的未税金额按47%的税率缴纳TBNT。
该反避税条款下的TBNT规则适用于没有在“受托受益人声明”(TB Statement)中披露未纳税金额的密切持有信托。因此:
- 包含于循环分配中的未纳税金额(适用于TBNT - trustee beneficiary non-disclosure tax)不属于受托受益人的应税收入;
- 密切持有信托的受托人应填写“受托受益人不披露缴税表(NAT 72967)”,并告知澳大利亚税务局应支付的TBNT金额,并由受托人支付;
- 除非澳大利亚税务局批准延期付款,否则受托人应在密切持有信托提交税务申报表的21天内支付TBNT;
- 如果该受托人是一家公司,则公司所有董事有义务共同承担TBNT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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