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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变化;进项税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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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

莱娅·考德威尔,房地产开发商,注册了GST。在2015/16收入年度,她在一个10亿美元的郊区大地上建造了10栋联排别墅。莱娅打算将10栋联排别墅作为新住宅建筑出售,该出售所得视为应纳税供应。在2015/16,莱娅进行了$3.3m的可抵免收购,并为用于建造联排别墅的材料申请了$300,000的进项税抵免。

2016/17,莱娅只出售了7套联排别墅,并决定将剩下的三套房子长期租给租户,因为她受益于未来房地产开发的定期现金流。

假设莱娅每个季度都做其商业活动报表(BAS),请建议她是否仍然有权获得她所声称的$300,000的进项税抵免,以及任何对进项税抵免的调整的管理机制。

 

 

 

方案:

进项税额抵免是对实体业务投入的抵免。

根据 GST Act s 9-5, 11-15,一个实体可获得的进项税额抵免是指该实体为获得用于生产其应税和免税供应品的投入而支付(或应付)的税额。但是,对缴纳进项税的供应品不用支付消费税,并且企业不能为与该供应品相关的投入所支付的消费税申请进项税额抵免。

如果租赁的私人住宅物业主要用于居住用途,则视为进项应税(GST Act s 40-35) ,因此,就供应而言,无需缴纳任何商品及服务税,不能申请任何进项税额抵免。

莱娅最初的打算是出售10套联排别墅从而获得全额进项税额抵免。然而,有三套别墅由出售转为租赁,这三套住宅现在为应纳进项税供应。莱娅应更正她最初申请的进项税额抵免,并更改营业活动报表上不再享有的进项税额抵免的部分。

根据GST Act Div. 129 ,如果申报的进项税额不正确,则需要对以前申报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莱娅需要调成的数额如下:

调整数额= 全额进项税抵免*(预期应用-实际申请)

= $300,000*(100%-70%)

=$90,000

在GST Act s 129-20中规定了 BAS的调整时间,并由专员作出了解释。考虑到可信收购超过$500,000,增加的调整应在2017年6月30结束的营业活动报表开始的10个调整期内进行。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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