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Kurts 开发案中,法院认为基础设施成本必须作为营业库存包含在持有土地成本中,因为这对于开发是必不可少的(即,没有该成本,无法获得细分部门的批准),并且增加了每件库存的价值。即使任何基础设施用地本身不是独立的营业库存,并且土地的所有权最终归于议会等,情况仍是如此。即使任何基础设施用地本身不是独立的营业库存,并且土地的所有权最终归于议会等,情况仍是如此。
因此,当土地面积广阔且营业库存转换为细分地块时,这些成本应包含在土地成本中。内部及外部的基础设施成本必须合理分摊至各个细分地块。如果可以确定特定地块的成本,则应将其分配给该地块。 如果这种分配不可行,则必须使用合理的分配方法来分摊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合理的方法包括预计卖价法,其要求根据预期销售成本与总预期销售额的百分比来分摊成本至各个地块(这通常是最适用的分摊方法)或者基于正面宽度,总销售面积或地块数(如果地块相同)。
费用清单-包含(或不包含)于作为营业库存持有的土地成本中
下表提供了在所有吸收成本基础上应(或不应)包含在构成营业库存的土地成本价格中的常见成本清单。参见《所得税 2350》(关于使用吸收成本法评估现有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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