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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和停止作为营业库存持有房产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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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列举了征税的情况,这些情况适用于:开发商开始持有他们已经作为营业库存拥有的房产,或者开发商不再继续持有他们作为营业库存所拥有的房产(例如:开发商可能开始以资本资产的形式持有该房产)。

开发商开始以营业库存的形式持有房产

S.70-30规定,如果纳税人持有的资产(如:土地)在最初购置时不视作营业库存,但在后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时变成了营业库存,则纳税人被视为已出售土地给独立交易的一方,并以相同的价格回购。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可以选择(根据S.70-30)按成本或者市价将土地作为营业库存。
  • 成本 - 如果土地购置时已经作为纳税人的营业库存(除非它是无偿收购的,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成本是根据S.70-30(4)计算出来的),则根据S.70-30(3),在这种情况下获得的土地成本通常是 S.70-45所指的土地成本(关于年底评估库存)。如果纳税人选择按照成本购置房产,则不会产生资本增值税。参见S.118-25(2).
  • 市场价值 - 税务局认为最初作为资本资产而获得的土地随后变成了营业库存,其市场价值是根据“最高和最佳用途”原则决定的。必须适当权衡土地的潜在用途和获得对该潜在用途的批准的可能性。参见《税收裁定草97/1》。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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