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项的形式
根据第S.109C条,如果私人公司在财年内向股东(或关联方)进行了款项支付,那么该公司将被视为向其股东(或关联方)进行了分红操作。对于Div. 7A所针对的领域,第S.109C与第S.109CA条中对“款项”进行了定义,以指:
- 向股东(或关联方)支付的款项、替股东(或关联方)支付的款项或是为了股东(或关联方)的利益所支付的款项;
- 向股东(或关联方)提供的信贷、替股东(或关联方)提供信贷或是为了股东(或关联方)的利益所提供的信贷;
- 将财产转移到股东(或关联方)的名下(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别的一些情况,其中还涵盖了由租约提供的不动产使用权);以及
- 依据第109CA条,“款项”的范围还包括提供给股东(或关联方)的财产使用权 – 这便将“款项”的含义延伸至包括使用许可或非正式的财产使用权上(即仅使用该财产)。
分红数额将等于“款项”金额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公司的可分配盈余。在转移财产或提供财产使用权的情形中,具体的金额将依据原本应付的金额来进行判定。也就是说,由不相关的独立实体为了达成相同的目的所必须支付的金额,减去任何股东(或关联方)已向该公司支付的金额,便是最终的金额。
第S.109RB条中税务官员的酌处权
税务官员在S.109RB条中拥有酌处权,在认定分红的产生是由于无心之过或无意中疏忽时,可以行使酌处权以忽略该分红,或是将其视作已税分红。依据S.109RB来申请特殊对待则需要通过以下两个步骤:
1)首先是进行申请的门槛,需要考虑Div. 7A的应用是否是因为款项接受者、该公司或其他任何实体无心之过或是无意中的疏忽的行为所造成的。
法律法规中未对“无心之过”以及“无意中的疏忽”进行定义,所以在这里将取其原始含义。在税务局发布的《税收裁定2010/8》中指出当谈到第S.109RB涵盖的范围时,其中的“错误”指的是对Div. 7A的执行方式上持有有错误的观点、见解或误解(并且该错误必须是无意为之)。另一方面,“疏忽”指的是执行层面上未对Div. 7A采取相关的措施或行动(该疏忽同样必须是无意为之)。
2)在考虑是否行使酌处权或施加任何条件时,税务官员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 造成该错误或疏忽时的具体情况;
- 在步骤一中所提到的相关实体是否采取了行动以弥补错误或疏忽,以及采取行动的时间点;
- 7A在之前是否已经应用于其中相关的实体,以及应用时的具体情况;
- 以及任何税务官员认为有关联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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