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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ision 7A相关话题(三)- Abichandani案件背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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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ichandani夫妇(以下统称“纳税人“)曾是私人公司Abichandani Associates Pty Ltd(本案的公司)的懂事和股东。该公司的具体经营业务以及(或)投资活动并未在案件事实陈列中提及,但是本案中的纳税人(Abichandani夫妇)是经验丰富的会计师以及注册税务师。

20122013财年中,该私人公司向纳税人以及他们所掌控的某些实体(其中包含该夫妇所掌控的合伙企业)提供了数笔资金以及贷款。并且公司所提供的所有贷款均未签订合规的贷款协议。

税务官员以这对夫妇依据Div. 7A中相关条例,在20122013年内分别获得了公司分红的基础上,对纳税人(这对夫妇)以及他们的合伙企业进行了审查。

纳税人针对修正后的核定额提出了反对意见,但是该反对意见被否决了。因此,纳税人之后向行政上诉法庭(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bunal, AAT)提出了上诉请求,要求其对这一否决结果进行审查。于是在本案中,行政上诉法庭必须针对2012以及2013财年来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1)公司是否向合伙人企业以及纳税人(以其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提供了贷款。如果是,具体金额是多少。

2)信托单位中的单位转让以及向纳税人支付的数笔款项是否符合第S.109C条中视作分红的相关条例。

3)根据S.109RB中的相关规定,在这一案件中税务官员是否有权行使酌处权以忽略该分红。如果有,那么是否应该行使该酌处权以利于纳税人的利益。

4)对纳税人施加的行政处罚是否过于严苛,以及是否需要免除部分罚款(税务官员对纳税人施加了缺口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理由是疏忽大意造成了该缺口金额)。

 

行政上诉法庭的判决

最终,行政上诉法庭确认了纳税人与其掌控的实体间的相关款项违反了Div. 7A相关规定,从而被视作是进行了分红。其中的判决依据详见关于本话题的后续文章。

 

 

Tags: Division 7A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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