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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和“承包人”(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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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庭的审理结果

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特别法庭得出结论认为Miastkowski先生符合《1992年养老金养老金管理法案》第S.12(1)条中对“雇员”的常规定义(也就是说他是普通法意义上的雇员),所以Probin先生需要替Miastkowski先生缴纳养老金。于是特别法庭对税务局所向Probin发出的审计报告表示了支持。

鉴于Miastkowski在普通法的意义上已经可以被定义为“雇员”,于是特别法庭表示其没有必要再考虑其是否满足《1992年养老金管理法案》第S.12(3)条中列举出的额外定义。

以下几点为本案中特别法庭所考虑的因素总结:

掌控权 – Probin先生对于工作的内容、时间以及工作的地点具有掌控权。尽管他会与Miastkowski对当天的安排进行讨论,但是Probin本质上对Miastkowski的日常工作安排具有完全掌控权。

与Proin的业务间的参与度 特别法庭没有收到任何关于Miastkowski与其他第三方有工作往来的证据。通常来说,如果第三方需要Miastkowski进行某项工作,Miastkowski会告知第三方他无法进行该项工作,理由是与Probin业务有关的工作使得他无法脱身。特别法庭认为如果是独立的承包人的话,不应该对第三方有这样的行为或者是答复。

风险 – Miastkowski不需要对任何工作上需要进行修改的地方负责,并且也不需要对其工作结果进行任何保证。如果Miastkowski的工作中发生任何错误,Probin将承担原材料的费用,并且向Miastkowski支付时薪以纠正该错误。

工资的支付方式 – ProbinMiastkowski支付的工资是以每周的形式按时薪标准支付的,而不是依据相关工作任务是否被已被完成。尽管Probin就所需的大概工作时长询问过Miastkowski,但是他没有从Miastkowski那里收到过任何项目报价。

工作中适用的设备 – Miastkowski在工作中提供了他自己的货车、手机以及其他工具,总价值约为5,000澳币。但是奇怪的是,Probin有时会向其提供某些短期可以使用的简便工具和梯子等。

开支 – 工作中需要用到的所有原材料都由Probin负责购买以及运送至工作地点。除此之外,Probin还向其提供了工作中需要用到的防护眼镜、防护背心、耳罩和安全帽,而Miastkowski则需要为额外自己准备防护鞋。

委派 – 特别法庭没有收到任何能够指出Miastkowski曾经委派过工作内容的证据,这使得其与Probin的关系更接近普通雇佣关系。

任命 – 根据Probin所提供的证据,Miastkowski从未被要求只能向Probin提供服务,并且Miastkowski可以就是否进行某工作内容或是接受来自第三方的工作要求进行选择。但是,本案中的实际情况则是Miastkowski从未向第三方发出工作邀请方面的广告。

卸任 – Probin表示他可以终止Miastkowski的工作(例如,未按时到岗时或是未能及时处理相关工作内容)并且不需要向其发出提前通知。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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