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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与“承包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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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中对于 “雇员”这一概念的定义,随着许多案件的审理判决而逐渐完善。认定一个工作人员是一个“雇员”还是“承包人”,需要高度依赖事实情况,并且考虑到很多因素。

BrombergOn Call翻译公司案中提出,判定 “雇员”和“承包人”时,必须对这个工作人员为雇主所带来的总体利益做出客观判断。在这个导向下,一个工作人员是否是“雇员”并不仅仅依赖合同确定,雇员与公司的整体关系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最近,法庭开始延续Bromberg的提议。我们可以通过问询以下几个问题来确定一个工作人员是“雇员”还是“承包人”:

  1. 该工作人员是否作为一个自己企业的业主参与工作?
  2. 在工作过程中,该工作人员是否为自己的企业创造效益?

如果以上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那法庭会认定这个工作人员是“承包人”。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该工作人员可能会被认定为“雇员”。

在《On Call案》中,Bromberg列出了以下几点用以确认一个企业是否存在:

  1. 该企业是否为了追求利润而承担风险?
  2. 该企业是否为消费者提供持续稳定的服务?
  3. 该企业是否雇佣了除业主之外的其他员工以维持经济活动?
  4. 该企业是否进行了宣传?例如发广告。
  5. 该企业是否拥有用于经营的有形资产?
  6. 该企业是否拥有对于该行业来说必须的公司系统?例如发票系统、支付系统等。
  7. 该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否需要专业技能,或者该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否只能以成立企业的方式才能提供?
  8. 该企业是否达到了作为企业的基本要求?例如是否注册企业名称、税号、商品及服务税号等。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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