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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居民在澳洲和美国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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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

一个业务部门需要美国居民协助他们完成一些服务,像是制定计划等等, 这位美国居民每年需要3-5个月内在澳洲提供上述服务,剩下的时间需要在美国中心完成另一些工作,像是提供给澳洲模型的建议等等。

在澳洲的工作中,美国居民由大学赞助持有457签证,并通过人力资源扣除税款后获得报酬。对于在美国提供的服务,该单位打算视她为独立承包商向其支付薪酬所以已经起草了一份协议。

这个问题中在美国进行的工作是澳洲工作所附加的。因此,美国居民应该被视为员工而不应允许他具有双重身份。

根据现行雇佣法及美国和澳洲之间的双重课税协议,该单位的提议能否实现?由于在美国的工作是澳洲工作所附加的,公司能否从澳洲向她支付适当的税款?

 

 

 

方案:

由于在不同地点的做不同的事情,因此当这个人在澳洲从9点至5点向公司提供服务时符合员工的定义。这可以参照Taxation Ruling TR 2005/16。 见[1983] ATS 16, Articles 15 and 16,这可能是美国与澳洲之间的双重征税协议下实现应纳税和非应税的唯一结果。当他在美国提供服务时,将

他视为员工,则可能不会允许大学从他收入中征税。见Article 15; TAA 1953 Sch 1 s 12-1,税收仅适用于美国员工在澳洲工作期间的薪酬。当他在澳洲这里的时候,双重身份将能够使大学向他收税,而不是当他在美国的时候。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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