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日期
“闲置土地”的新规将适用于2019年7月1日及以后所产生的土地维持成本,并且同样适用与在此日期之前所获得的土地。另外,此新规不止适用于土地所有者,对于土地承租者同样有效。
具体变更
根据税法S.26-102,包括利息,市政费,保险费用,地税与维护费用等“原本便可抵扣”的闲置土地维持成本,将很可能不能再被用来抵扣。
新规定将不适用于以下实体:
- 公司
- 除了自营养老金(SMSF)以外的养老基金
- 公开单位信托(public unit trust)
- 管理投资信托(managed investment trust)
- 所有成员皆为以上所提到的实体的单位信托(unit trust)或合伙经营(partnership)
根据S.26-102(5),在满足正常抵扣条件的情况下,以上实体可以继续抵扣闲置土地的为成本。由此可见,该新规主要是针对个人、自营养老金、全权信托和某些紧密持股的合伙经营及单位信托。
另外,虽然根据该新规所产生的无法抵扣的维持成本,将不能被结转到往后的年份并抵扣,但是,对于1991年8月20日之后获得的财产,其无法抵扣的维持成本,将有可能作为组成该财产成本基础中第三要素的一部分来处理,详情请见税法S.110-25(4)。
对于哪些纳税人会变得不利?
对于在1991年8月20日之前获得的财产,在该新规下无法抵扣的闲置土地维持成本,将无法作为该财产成本基础中的第三要素的一部分来处理,于是相较于在此日期之后获得的财产,在计算资本利得税(CGT)时,其成本基础将会较低。
此外,如果采取某一项或多项资本利得税优惠,从而减少或消除了处置闲置土地时,所产生的资本收益,那么将无法获得由较高成本基础带来的全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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