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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的新规定(二) – 具有"实质性与永久性"的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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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土地会被定性为“闲置”状态?

根据税法S.26-102(1)(b),若满足以下条件,土地或许会被认为处于“闲置”状态:

  • “该土地上没有正在被使用或可供使用的,且具有实质性与永久性的建筑结构,此外,该建筑结构还需满足使用目的的独立性,并且不作为该土地上其他现有或拟议建筑结构的附属而存在。”

“建筑结构”的范围涵盖具体建筑如房屋或其他建造在该土地上的结构。

 

在什么情况下,“建筑结构”会被认为具有“实质性与永久性”?

为了使某建筑结构具有实质性与永久性(同时满足其使用目的的独立性,并且不作为其他结构目的的附属而存在),除了该建筑结构必须建造于相关土地之上外,还须满足以下三点

  • 在规模、价值或其他重要标准上有重大意义;
  • 不对其他结构提供使用上或功能上的支持,或是增加其他结构的实用性;并且
  • 具有固定性以及持久性(即不是为了临时目的而建造)

由此可见,例如信箱、住宅车库、园林绿化、管道以及电线等作为其他建筑结构(如住宅)的补充结构,使得它们都不大可能被认为是具有“实质性与永久性”的结构;因为它们会被当做该土地上住宅财产的附属物来对待。

  • 具体例子 – 在一块土地上未来将会修建一栋出租屋,目前该土地由栅栏与围墙圈着。其栅栏与围墙将不会被当做具有实质性与永久性的建筑结构来对待,所以这一片土地将被定性为“闲置土地”(即使该土地所有者目前利用这块土地获取了收益,比如在这块土地上代养马匹,除非满足某些例外情况)。

另外,例如商业建筑、停车场、羊毛剪理捆装场、粮仓和带农场的家宅等建筑结构,它们满足“实质性与永久性”要求,并且这些建筑结构具有使用目的上的独立性,并且不作为其他现有或拟议结构的附属而存在。

  • 具体例子 – 一块大部分区域由有围栏的牧场与田地所组成的农田,在其一角有一个大粮仓;该农田属于“闲置土地”,理由是该农田上存在具有实质性与永久性的结构,即粮仓,并且其使用目的独立于其他现有或拟议的建筑结构的同时,还不附属于其他结构。
  • 然而,如果把该粮仓换成存放工具与收割设备的集装箱的话,该集装箱将不被认为具有“实质性与永久性”。原因是其未能满足上述提到的三个条件中的第三点,即“具有固定性以及持久性”,另外该集装箱本质上只是被“放在”了农田上而已,所以这一改变有可能使该农田被定性为“闲置土地”(有例外情况)。

 

Tags: Deductions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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