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建筑结构满足“正在被使用或可供使用”这一要素?
在当前阶段,出于税法S.26-102的目的,从相关的解释性备忘录(Explanatory Memorandum)以及由税务局所发布的材料来看,很少提及具体应如何判定某一建筑结构是否满足该要素。
但是,税务局表示可以对该要素进行广义地解读。另外,“正在被使用或可供使用”这一概念,要比“房产将被出租或可供出租”这一要求涵盖所涵盖的范围更广;大致上来看,出于税法S.26-102(1)的目的,只要该具有“实质性与永久性的”建筑结构可以被使用或占用,那么通常来说,该建筑结构便满足“正在被使用或可供使用”这一要素。
为了抵扣土地维持成本,需要建筑结构存在于土地上的时间点
对于该“闲置土地”新规定所针对的实体来说,为了能够继续抵扣“原本便可抵扣”的闲置土地维持成本,在产生该支出的同时,满足“实质性与永久性”与“正在被使用或可供使用”的建筑结构必须存在于相关土地上;换句话说,也就是在产生该支出时,相关土地不能被定性为“闲置”状态。
通常来讲,如果纳税人在脱手相关土地后经受损失或产生支出,“原本便可抵扣”的损失或支出仍然可以进行抵扣,但需满足相关土地在该纳税人脱手前,并未被定性为“闲置”状态这一条件。详见税法S.26-102(1)(b)(ii)。
关于“新”住宅场所的特殊规定 – 详见税法S.26-102(4)
如果纳税人所拥有相关土地上的住宅建筑(定义详见商品服务法)正在被修建或大改,那么该建筑所将不会被定性成为具有“实质性与永久性”的建筑结构。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这一土地上存在住宅建筑,出于税法S.26-102的目的,该土地仍将被定性为“闲置土地”,并且土地所有者将无法抵扣“原本便可抵扣”的相关维持成本,除非相关住宅建筑同时满足以下两点:
- 该住宅可以被合法居住(例如,该新建或经历了大改的住宅被赋予入住证);且
- 该住宅可以真正地被租用(也就是说,该住宅已经或可供租赁、租用或被许可出租)。
那么“住宅场所”具体是如何定义的?
根据商品服务法S.195-1,通常来说,如果该场所能够提供庇护与基本的生活设施,并且适宜人类居住的同时,还满足以下任意一点的话,该场所便会被定性为“住宅”:
- 被某人当做住宅或居住地使用;或
- 打算或可以被当做住宅或居住地来使用。
对于缺乏能够提供庇护以及基本生活设施的场所,将不会被定性为“住宅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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