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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闲置土地”新规的情况(一)- “进行商业活动”的豁免条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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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S.26-102(1)S.26-102(2),当相关土地被某实体用于或可供用于获得税务审核收入的业务中时,该“闲置土地”的维持成本依然可以用于抵扣;具体的实体如下:

  • 拥有(或使用)这块土地的纳税人
  • 如果纳税实体是个人,其配偶未满18岁的子女
  • 纳税人的“关联方(affiliate)”(或该纳税人是其“关联方”的实体)。“关联方”的具体定义详见税法S328-130。广义来讲,如果某个人或公司在某实体的业务方面,与该实体进行协作,或是依照该实体的指示或意愿来行动,那么其个人或公司便是该实体的“关联方”。
  • 与纳税人“有联系(connected)”的实体。“有联系”的具体定义详见税法328-125。广义来讲,如果实体甲“掌控着”实体乙,或者它们被相同的第三方实体所“掌控”,那么甲乙双方将被定性为“有联系”。“掌控”可以是直接或间接的,但是通常要求相关实体的“掌控百分比”至少为百分之四十

 

只有其中一部分土地用于商业用途时

“进行商业活动”这一豁免条例,只适用于由上述实体用来进行或可供进行商业活动的那部分“闲置土地”。由此一来,如果某“闲置土地”只是部分被用于商业目的,而余下部分被用于其他目的(例如,用于业务经营的部分土地被用来建造出租物业),那么根据税法S.26-102,必须分摊该土地的维持成本,未用经营业务的那部分土地所产生的维持成本,可能无法进行抵扣。同时,“解释性备忘录”还指出,维持成本的分摊过程,必须“在特定财产范围内的情况下,满足公平公正且合理的原则”。

  • 事例 – 某土地的三分之一被用于在木柴销售业务中,木柴露天存放于该土地上;此外,该部分的土地上不存在建筑结构。剩余三分之二的土地由围栏围住,用于修建一处出租物业。其结果为,只有与木柴销售业务相关的那部分土地维持成本可用来进行抵扣,与出租物业修建相关的成本则不可进行抵扣。

 

相关土地在未来才会投入使用时

综上所述,“进行商业活动”这一豁免条例适用于“正被用于或可供用于”符合条件的业务中的“闲置土地”。但是对于其业务中,未来才会投入使用的土地的处理方面可能会出现问题。为了消除疑虑,“解释性备忘录”指出,“该豁免条例不止是针对正在被使用于业务经营中的土地,还适用于可供用于商业目的的整块或部分土地”。

  • 事例 – 例如在农业企业中,为了恢复其肥力,休耕中的“闲置”土地;或是出于气候原因,一段时间内未进行耕种的土地。这些例子中的土地将被定性为“可供用于”当前业务中。换句话说,如果土地在未来将会被使用于纳税人,或是与其相关的特定实体目前所开展的业务中,那么该土地便会被定性为“可供使用”。

 

除此之外,对于先前的商业资产,如果相关实体在终止其业务时正在使用该土地,在该实体停止经营后,“原本便可抵扣”的持有成本将保持可抵扣状态。详见税法S.26-102(3)

 

 

Tags: Deductions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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