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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闲置土地”新规的情况(二)- “进行(任何)商业活动”的豁免条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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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S.26-102(9),在满足某些条件时,例如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租赁土地等,该条例将作为“进行商业活动”这一豁免条例的扩展,向正用于或可供用于任何业务中(无论是否为该纳税人或与其相关的实体所经营的业务)的“闲置土地”提供豁免。

由于先前文章中所讨论的“进行商业活动”这一豁免条例,只针对于土地所有者或与其相关的实体所开展的业务,根据税法S.26-102(9),该扩展条例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后,将对开展业务的主体取消要求限制:

  • 将该(闲置)土地租赁或授权给另一方使用(无论其是否与土地所有者有关联)时,是基于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
  • 该土地正在被用于或可供用于业务经营(由任何纳税人所开展的任何业务)。
  • 在该土地上不存在住宅物业。
  • 在该土地上不存在正在修建中的住宅物业。

 

此项扩展条例旨在向合理出租闲置土地的纳税人提供保护,使他们在计算税收时,能够抵扣“原本便可抵扣”的土地维持成本。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签订租赁协议时,满足“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假设甲乙双方均为独立的实体时,其能够达成一致的内容)是能够使用该扩展条例的重要前提,而甲乙双方是否有关联或联系则并不重要。具体事例:

甲方拥有一块空地,该土地将基于“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租赁给乙方(与甲方无关联)。乙方计划将这块土地作为停车场用于其当前所经营的业务中。

甲方将该土地出租给乙方后,能否就该土地所产生的维持成本要求进行抵扣?

  • 可以。鉴于该租赁协议的达成是基于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并且该土地被用于业务经营中;所以甲方可以要求针对其获得的租金收入进行土地维持成本的抵扣。

如果甲乙双方为朋友关系,并且约定只需要支付‘刚好抵消开支’的租金(低于市场价),那么甲方是否还能够申请抵扣该土地的维持成本?

  • 不可以。甲方无法申请该闲置土地维持成本的抵扣,因为上述条件中的第一条,也就是“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未得到满足。

 

 

Tags: Deductions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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