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imgs

开始和停止作为营业库存持有房产 (三)

0 Comments

 

第43节的注销策略是基于“建筑支出面积”。值得注意的是,“建筑支出”必须是资本的,如土地所有者建造房屋用于出租。例如,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以“营业库存”的形式建造房屋并持有,则该建筑支出应记入收入账户(而非资本),因此,该开发商不符合第43节注销条件。但是,当开发项目构成营业库存时,S.43-75(3)提供了此规定的例外情况,即:只要购买者不是“关联人”,后续的购买者就不会被阻止要求注销。参见S.43-75(3)。

在《解释性声明2014/8》中,税务局得出结论,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决定保留最初建造并以营业存货的形式持有房产并用于租赁目的,则该开发商有资格要求采用第43节注销策略。税务局认为,根据S.70-110进行的出售和重新购置活动是在无关的第三方之间发生的,则证明满足S.43-75(3)中的豁免要求。

与上述相反,如果开发商通过将其出售给第三方(例如:家庭成员)而不再持有营业库存,则其构成了日常业务范围外对营业库存的处理情况,因此将适用S.70-90。根据该规定,开发商被视为在处置当日已收到市场价值收益,这些收益必须计入应纳税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开发商具有远见卓识,从一开始就将其作为资本资产而不是作为营业库存来持有房产(或在转让给家庭成员之前的一段时间内不再将其作为营业库存来持有,(即适用于S.70-110)),则S.70-90将不适用,且交易通常会对资本账户进行征税。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增值税可以享受一般折扣,具体取决于所涉及的实体以及是否满足12个月所有权期限要求。建议房地产开发商预先考虑这些类型的问题,以避免大额的税收损失。

 

Written by Ideas Group

Leave a Reply

    Search form

    Growth Is Just One Click Away

    Don't feel like calling? Just share your goals and situation & our expert will get in touch.

    Schedule A Meeting with "The Ideas"!

    How long would you like the meeting to 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