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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雇佣单位未缴养老金的赦免期(四)- 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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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雇佣单位就某特定季度而言,有资格申请针对其缴款缺口的赦免待遇,并且该雇佣单位没有失去赦免资格时,将会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 在计算雇佣单位的缴款缺口金额时不会包括罚款中行政管理的部分。详见《1992年养老金缴纳(管理)法》中新订的第32(2) 与第 (3) 条。

只有当该缺口完全是由于赦免期内雇主所递交的声明才被披露时,罚款中行政管理的部分(每员工每季度20澳元)将被排除在缴款缺口金额的计算外。如果某行政管理罚款是由以前的某项养老金缴纳评估所产生的(例如,在该赦免期开始之前),那么这一罚款项将不会被免除。

 

  • 对于符合申请赦免资格的缴款缺口,“第七部分”罚款项将不会适用。详见《1992年养老金缴纳(管理)法》中新订的第60条。

“第七部分”罚款项的免除仅限于该赦免期内所作出的声明中提到的额外缺口部分,在此赦免期前便进行过汇报的缺口将无法免去该罚款。

另外,与推出该赦免之前的情况一样,税务官员仍然有权对不符合赦免条件的部分,进行免除部分或全部的“第七部分”罚款的操作。需要注意的时,对于在赦免期内未能进行历史缴款缺口汇报的雇佣单位,税务官员对于这些雇主的罚款免除权限可能会受到限制。

此外,该赦免期无法减少因未能在截止日期前递交“未缴养老金罚款”声明而被处以的行政处罚(注意,并非行政管理罚款),该处罚金额可达缴款缺口金额的百分之七十五

 

  • 在赦免期内针对缴款缺口所付的款项,相关雇主单位将可以进行税务上的抵扣

具体来说,针对“未缴养老金罚款”所缴纳的款项或对员工的养老金基金所缴纳的滞纳金(并抵消雇佣单位的“未缴养老金罚款”负债)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将可以用于所得税的抵扣:

  • 该款项是针对在赦免期内所披露的缴款缺口的;并且
  • 在赦免期间内缴纳了这一款项

详见《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中新订的第S.26-95(2) 与第S.290-95(2) 条。

还需要注意的是,在赦免期内(向税务局)支付的该款项即使被税务官员用于偿还该雇主过去的“未缴养老金罚款”债务,该款项仍然可以用于抵扣。详见《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中新订的第S.26-95(2)(b) 条。

雇佣单位可抵扣款项的上限等于其在赦免期内针对缴款缺口所支付的罚款金额。这将使得与税务局达成相关支付协议的某些雇主,能够抵扣在赦免期内所缴纳的那部分罚款。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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