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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税收结构(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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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方案:分割土地而无资本收益

通常,当作为分权共有人拥有房产时,这并不赋予他们对土地任何特定部分的权利。相反,他们每个人都拥有整个土地的一定比例的权益。也就是说,每个分权共有人都有权拥有整个建筑,而该建筑物必须是共有财产,而不是唯一占有该建筑物的定义部分。在许多情况下,在所有租户之间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共有所有权的这一特征已被克服,根据该协议,每个“所有者”都拥有对特定房屋的专有占用权。

表面上看,如果分权共有人决定对房产进行细分并转让其权益(或部分权益),以使他们每个租户都拥有细分地块的100%,通常会产生资本增值税(这是指“划分”土地)。例如,假设两个人作为分权共有人拥有该土地上的一栋建筑(50/50),并且他们对该建筑进行细分,以使每个人成为阶层单位的注册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每个租客都有权获得全部房产的50%,现在他们每个人都是一半房产的100%所有者。因此,它们各自将一个(细分)产权的50%转让给了另一所有者,并且已从该所有者的另一(细分)产权的50%处获得了所有权。因此,每个所有者都需要相应地计算资本增值税。

之所以进行出售和收购,是因为租户之间的利益转移通常是这些利益的合法所有权和实益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参见《税收裁定草案92/148》。也就是说,视情况而定,根据S.118-42和S.124-190的规定,对于满足这些标准的租户,可能会有滚转冲抵。尽管该裁决包含对已废除条款的引用,但裁决指出 “仍然有效” (并且因此可能同样适用于新规定)。

《税收裁定97/4》涉及如何将滚转冲抵适用于家庭单位公司的层级单位所有权安排,层级单位的长期租约以及一般共有下的土地和建筑物的细分。附带协议,授予参与者特定阶层单位的专有使用权和享受权。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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