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权共有人,《税收裁定97/4》规定,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分契产权法将土地和建筑细分,则可以提供滚转冲抵:
(a)持有有关资产作为分权共有人的土地和建筑;
(b)达成一项协议,无论是否以书面形式证明,该协议授予每个分权共有人特定阶层单位的专有使用权和享受权;
(c)将土地和建筑物细分为相关的层级单元(需注意的是,这仅适用于分契产权性房产,不适用于其他形式的土地所有权,包括永久产权);
(d)然后将其作为分权共有人的权益转让给特定阶层单元,以便每个分权共有人成为与该阶层单位相对应的注册所有人;
(e)选择适用以前的S.160ZZPG(2)中的滚转冲抵措施(现为S.124-190)。
根据《税收裁定97/4》,滚转冲抵条款的范围足够广泛,有可能适用于新建房屋(无论是否为住宅)。基于这些目的,“建筑”包括两个或多个自成体系组成的住宅或商业或工业用房。
如果适用滚转冲抵,则不计入处置土地和/或建筑物权益的任何资本所得或亏损(以及在细分之前由分权共有人拥有的特定阶层单元的占有,使用和享受的权利) 。
如果分权共有人在1985年9月20日之前获得了其作为分权共有人的权益,则该相关阶层单位被视作已在1985年9月20日之前获得。在1985年9月20日或之后,此人被视为已经支付了相关的层级单元,金额等于转让权益时在分权共有人的权益所占的相关成本基准。参阅S.124-10。请注意,在土地以营业库存的形式持有时,分契产权的滚转冲抵将无济于事,因为根据S.118-25的规定,土地细分所产生的任何资本收益均将被忽略。
请注意,根据划分所在的州或地区,在每个租户获得的大量权益中,其值与其作为分权共有人的权益的价值相当的情况下,印花税减免也可能有效(例如:参阅维多利亚州的裁定有关‘’应税房产的划分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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